近期,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亢雪茹律师在甘肃卫视《法治伴你行》,就当事人王女士在起诉离婚时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
案情回顾:
王女士与丈夫赵先生分居2年,王女士起诉离婚,赵先生认为他们夫妻之间不存在出轨、家暴等情形,一直不同意离婚。一审中,王女士举证不能,一审法院以二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王女士想咨询,夫妻分居2年法院在审理时会不会认定为感情破裂?
问题1、夫妻分居两年 ,法院审理时会认定为感情破裂吗?
亢雪茹律师:
法院判决夫妻二人离婚的唯一要素“夫妻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破裂不以分居时间来判断。
问题2:王女士多长时间后可以再次起诉,并且第二次起诉是否可以离婚?法律依据是什么?
亢雪茹律师: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离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