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0931-8860666

会计遭遇“假老板” 企业被骗近百万元——赛莱律所律师在甘肃卫视《法治伴你行》为您解疑说法

发布时间:2023-07-27 17:22:00    阅读量:214

【字体:        】    打印  


近日,赛莱律师事务所李繁律师在甘肃卫视《法治伴你行》就“企业被骗近百万”的刑事案件给予解疑说法。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的一天,正在上班的敦煌市某公司的会计李女士接收到了一封电子邮件,李女士打开邮件发现是该公司总经理发来的,按照“领导指示”李女士便加入了一个QQ办公群聊,“总经理”安排李(女士)按照要求向其发送的银行账户内加急转入备注为“过桥款”的业务款 98万元,李某(李女士)收到“张总经理”的转账要求后对此信以为真,认为该工作确系公司总经理安排,遂立即按照群内“总经理”的安排使用公司账号向对方指定的账号对公账户内转账98万元,李女士发现群里除了“总经理”,还有几名同事,并没有怀疑,便将98万元转给了“总经理”提供的账户。等到快下班的时候李女士找到“总经理”当面确认此事,结果发现自己上当了,所谓的“总经理”是个骗子。李女士顿时感觉当头一棒,情急之下想到了报案。

敦煌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张伟:

民警立即启动紧急止付冻结工作,与时间赛跑,最终在接警后10分钟内对李女士被骗的98万元成功进行了全额紧急止付。

诈骗分子是如何让李女士深信不疑,将钱款快速转入指定账户的呢?根据民警调查得知:李女士所加入的QQ群由诈骗分子临时组建,群内的总经理的头像、昵称都是诈骗分子冒充的,然后再用制造紧急情况、提供指定账户等手段,让李女士相信。该涉案账号成功止付这98万元后,办案民警又立即对该涉案账号办理了冻结手续。

李繁律师:

本案中杜某涉嫌帮助诈骗分子冒充“总经理”行骗,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实,骗子冒充公司领导诈骗财务人员的手段已是老套路。套路虽老,却屡有人中招。公司法人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制度,杜绝通过QQ和微信指令财务人员转账汇款。财务人员养成汇款前通过电话或见面核实的习惯,都能有效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