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昶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榆中县法院”)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2025)甘01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兰州昶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昶盛达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5年4月21日作出(2025)甘0123破1号决定书,指定榆中县蓝光雍锦阁项目破产清算组担任昶盛达公司管理人。
榆中县法院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2025)甘0123破1号《公告》,告知昶盛达公司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
为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债权申报指引。
一、债权申报主体
截至榆中县法院裁定受理昶盛达公司重整之日(2025年4月21日),对昶盛达公司享有债权的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报其他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
昶盛达公司债权人应于2025年7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对应申报债权的数额减半收取。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权申报方式
1、邮寄申报
债权人可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邮寄申报材料至昶盛达公司管理人办公地(甘肃省榆中县栖云南路4号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楼401室,邮编:730100,联系人:王律师19993111688,张律师18293160089),同时须将电子版材料一并发送至管理人电子邮箱YJGGLR250421@126.com(申报材料以“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债权种类”方式命名)。
2、现场申报
现场申报地址:昶盛达公司管理人办公地(甘肃省榆中县栖云南路4号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楼401);
现场申报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3、电子邮箱申报
债权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将申报材料发送至管理人邮箱:YJGGLR250421@126.com(申报材料以“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债权种类”方式命名),同时须将书面申报材料通过邮政快递邮寄至昶盛达公司管理人办公地(甘肃省榆中县栖云南路4号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楼401室,邮编:730100,联系人:王律师19993111688,张律师18293160089)。
四、管理人指定联络方式和工作时间
管理人联络方式:王律师19993111688、张律师18293160089
工作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管理人不接受债权人以口头、电话等非书面形式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事项,管理人将安排专人在工作时间接听债权人来电。
五、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各申报材料均需壹式肆份,资料用纸统一为A4纸。采用邮寄方式、电子邮箱方式申报债权的,除本指引中已标明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准备原件备查(若因债权人原因未提供原件备查,债权确认风险由其自行承担);现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申报时须携带全部材料的原件供核对并提供复印件供留存。债权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 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债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以下身份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盖公章)(见附件1);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委托他人申报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二) 填报文件
1.《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件3)
债权人须务必如实并详细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债权人未书面告知变更送达地址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因债权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管理人,导致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时,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虚假申报法律风险告知书》《诚信申报承诺书》(见附件4)。
申报人须务必认真阅读《虚假申报债权法律风险告知书》和《诚信申报承诺书》的内容,并加盖申报人公章或申报人本人签字、捺手印。
3.《债权申报表》(见附件5-1、附件5-2)
(1)《债权申报表》中填写债权申报人的基本信息、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保全、执行等情况。(若系购房类债权人请填写附件5-2,其他债权人请填写附件5-1)
(2)同一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须分别填写多张《债权申报表》。
(3)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须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
(4)《债权申报表》中需明确后期参加债权人会议的方式,如选择参加网络会议,须指定网络参会人员及登录手机号码或微信号。参会方式及指定事项变更的,须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告知管理人。
4.《债权申报说明》(见附件6)
债权人须在《债权申报说明》中具体写明债权数额、性质,利息、违约金等计算方法,债权形成原因、经过以及有无担保等情况。同一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须分别填写多份债权申报说明,并与债权申报表中记载的信息保持一致。
(三)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1.根据提交的材料及证据情况填写《债权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7);同一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请分别提交《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2.各类合同、协议、备忘录等证明债权关系的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 对账单、汇款单、提货单、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原始履行凭证的复印件。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及相关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的复印件。
4.债权如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须提交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复印件。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5.申报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及债权金额的其他材料的复印件。
7.债权有偿还或其他抵债情形的,则须提供偿债凭证、抵债协议等。如偿债、抵债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复印件。
8.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计算至榆中县法院裁定受理昶盛达公司重整之日,即2025年4 月21日。申报人应提供利息计算表,说明利息的计算依据及方法,同时将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等分开计算。
9.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四)申报人为境外主体的,申报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需经过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六、注意事项
(一)申报人对昶盛达公司享有多笔债权的,应分别提交申报材料(证明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外)。
(二)债权申报书、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申报材料清单、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如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申报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诚信申报承诺书必须提交原件。申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人的,应在上述材料上加盖申报人公章;申报人为自然人债权人的,应在上述材料上由本人签字并捺手印;如有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亦应在上述材料上签字。
(三)如申报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申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债权人的, 须在复印件上加盖申报单位印章;申报人为自然人债权人的,由申报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材料上签字。
(四)申报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提供银行账户信息(见附件8),作为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指定收款账户。
七、购房人权益申报的特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规定,在不能交房的情况下购房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属于优先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按照优先债权清偿;在能交房的情况下购房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应为普通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敬请购房人慎重选择解除合同。
八、其他事项
(一)本债权申报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二)债权人可电话联系管理人或扫描附件二维码获取债权申报制式文本。
(三)根据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18〕17号)第一条 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管理人提示各债权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诚信申报债权。
附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送达地址确认书;
4.虚假申报债权法律风险告知书、诚信申报承诺书;
5-1.债权申报表;
5-2.债权申报表(购房人/认购人)
6.债权申报说明;
7.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8.受偿银行账户确认书。